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91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谢志伟与大庆驰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伟,大庆驰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谢志伟,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大庆驰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航路14号办公研发综合楼207室。法定代表人王彬,职务经理。原告谢志伟与被告大庆驰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志伟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驰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谢志伟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