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民申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大鹏、邱某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大鹏,邱某,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申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大鹏,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某。法定代理人:邹玲艳(系邱某之母),住威海市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明,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技区。再审申请人陈大鹏因与被申请人邱某、邱明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威民一终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大鹏申请再审称,1、邱明在欠陈大鹏50万元巨款债务的情况下,还给邱某3000元的抚养费,导致陈大鹏债权无法实现,邱某母亲再给邱某3000元,就是6000元每月的抚养费,应依法予以撤销。2、二审判决认定陈大鹏起诉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撤销之诉,按理应当驳回起诉,而非驳回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经审查,邱明与邱某的抚养费案件调解书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调解结果也无错误,由邱明每月支付邱某抚养费3000元,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未损害陈大鹏的民事权益,因此原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陈大鹏系抚养费纠纷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此二审判决认定陈大鹏并非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无不当。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大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勇良审判员 周爱军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晓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