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7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程某与广州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广州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574号原告:程某,男。被告:广州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12号。法定代表人:陈朝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程某与被告广州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程某于2017年4月14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程某承担。审 判 长 李金芳人民陪审员 罗彬丽人民陪审员 陈小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加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