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磊、李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磊,李怀军,张翠华,梁作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磊,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怀军,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翠华,女,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梁作言,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国,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磊、李怀军、张翠华因与被上诉人梁作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3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磊、李怀军、张翠华申请诉讼费免交未获批准,且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磊、李怀军、张翠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华审 判 员 唐 娜代理审判员 李潇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