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房开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开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开智,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于天津市津南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住天津市津南区。2012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候审。公诉机关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开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开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房开智酒后驾驶津J×××××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葛万公路行至与津沽公路交口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房开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9mg/100ml。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书,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车辆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房开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房开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房开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闵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左家欢速 录 员 王志泉附法条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