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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行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素良与平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良,平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素莲,福建省安厚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602行初140号原告张素良,女,汉族,1965年6月8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陈黎阳,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长安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8003928939B。法定代表人张国扬,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宝英,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素莲,女,汉族,1967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安厚农场下坪作业区。委托代理人卢琤,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福建省安厚农场,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安厚镇下坪村作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03928963-2。法定代表人林江山。委托代理人周友生,福建平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素良与被告平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福建省安厚农场、张素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素良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素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东平人民陪审员  杨丽虹人民陪审员  王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泽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