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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洪峰与葛玉坤、王庆国申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峰,葛玉坤,王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保54号申请人赵洪峰,男,1974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种植户,住黑龙江省。被申请人葛玉坤,男,1982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种植户,住黑龙江。被申请人王庆国,男,1974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本院受理申请人赵洪峰诉被申请人葛玉坤、王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洪峰于2017年4月12日将被申请人葛玉坤在胜利农场第一管理区19作业站6号水稻地大棚14栋、6号水稻地房屋、6号地2口水田机井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和使用以上设施。申请人赵洪峰提供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卡号62×××00为其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将来案件顺利的审结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葛玉坤在胜利农场第一管理区19作业站6号水稻地大棚14栋、6号水稻地房屋、6号地2口水田机井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和使用以上设施,查封期间其设施由赵洪峰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秋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