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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泊头市旭升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泊头市旭升建筑器材租赁站,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837号原告:泊头市旭升建筑器材租赁站,注册号:130981600107285。业主:王宝岗,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泊头市和平街**号。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中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60006661法定代表人:张兰柱。泊头市旭升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泊头市旭升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泊头市旭升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泊头市旭升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尚胜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