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鲁剑谱与官大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剑谱,官大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472号原告鲁剑谱,男,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官大君,女,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剑谱诉被告官大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剑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鲁剑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剑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鲁剑谱负担。审判员 熊浩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书记员 张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