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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宴龙与杨喜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宴龙,杨喜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民终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宴龙,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昌,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喜才,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昌县城关镇御山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万虎(系杨喜才雇佣司机),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城关镇小坝村三社农民,住永昌县。上诉人刘宴龙因与被上诉人杨喜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0321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宴龙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宴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宴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宴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建红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