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4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翁某彬、周某和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翁某彬,周某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粤0514民督5号申请人翁某彬,男,汉族,1983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陈权,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伟凤,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周某和,男,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申请人翁某彬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翁某彬称,被申请人周某和自2016年4月份起多次向申请人翁某彬购买经编花边,双方以累欠方式结算货款。至2016年9月16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申请人周某和共结欠申请人翁某彬货款70,000元。尔后,被申请人周某和虽然分多次付还申请人翁某彬共32,000元,但尚欠部分货款38,000元经申请人翁某彬多次催讨,被申请人周某和均无正当理由拒不���还。该事实有被申请人周某和签名并交付申请人翁某彬执存的《送货单》和《对账单》各一张为据。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翁某彬要求被申请人周某和偿还申请人翁某彬货款38,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至被申请人付清货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翁某彬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周某和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翁某彬货款38,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至被申请人付清货款之日止)。申请费250元,由被申请人周某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渭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