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王桂芬与吉林大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芬,吉林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204号原告:王桂芬,女,汉族,1976年5月17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胡淼,吉林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大学。住所: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委托代理人:张林衡,该学校后勤集团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芬与被告吉林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王桂芬负担。审 判 长 徐雅文人民陪审员 李延华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