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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李潇与王玉良、宁陵县九州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潇,王玉良,宁陵县九州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978号原告李潇,男,汉族,1996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王玉良,男,回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宁陵县九州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人民路中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张弓南路。原告李潇与被告王玉良、宁陵县九州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赵悌动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潇撤回对被告王玉良、宁陵县九州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