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陈涛、邓明飞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涛,邓明飞,朱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终82号原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涛,曾用名陈冲,男,1998年7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沈力,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邓明飞,绰号“飞娃子”,男,1999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7日被襄阳铁路公安处宜昌东站派出所抓获,2016年2月2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邓某,男,生于1968年1月7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系被告人邓明飞之父。指定辩护人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朱磊,曾用名朱旺旺,男,1999年9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巴东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朱某,男,生于1965年10月1日,土家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系被告人朱磊之父。指定辩护人杨祖海,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明飞、陈涛、朱磊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鄂282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人陈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邓明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被告人朱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四、判令被告人邓明飞、陈涛、朱磊将被盗主的现金、财物予以退赔(详情略)。五、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昌河牌面的车1辆予以没收。宣判后,陈涛不服,向本院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涛撤回上诉。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任荣审判员  宋祖军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