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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行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魁真、浚县善堂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魁真,浚县善堂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6行终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魁真,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浚县善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浚县善堂镇人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郭志忠,该政府镇长。上诉人张魁真与被上诉人浚县善堂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张魁真2016年11月22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公开鹤濮高速路肩外郭家营段2014年农户栽种油桃的补贴总额,每户栽种的油桃面积,每户领到手的补贴款数额。2、2015年度河南省浚县善堂镇郭家营村栽种油桃农户的补贴款按规定应发放到农户手中的时间,至今未发放的原因。3、2015年度上级拨付给河南省浚县善堂镇郭家营村栽种油桃农户的补贴款总额,每农户应领数额,发放标准及依据。4、2015年度浚县善堂镇人民政府造林绿化负责人。5、2015年度栽种油桃农户补贴款实施发放的政府负责人。2016年11月29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611行初66号行政判决,张魁真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2月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611行初66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孙长付审判员  窦建文审判员  任春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晓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