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陶正强、陆裕国、徐华龙、茆德胜诉被告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晟天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2017)皖0303民初1330号陶正强、陆裕国、徐华龙、茆德胜:你(单位)诉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晟天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收悉。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过程中,你(单位)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你(单位)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诉讼费161573.0元,其中受理费:161573.0元,(本院开户帐号:),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附: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一份(举证期限:30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皖0303民初1330号陶正强、陆裕国、徐华龙、茆德胜:你(单位)诉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晟天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收悉。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过程中,你(单位)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你(单位)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诉讼费161573.0元,其中受理费:161573.0元,(本院开户帐号:),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附: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一份(举证期限:30天)2017年4月14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皖0303民初1330号陶正强、陆裕国、徐华龙、茆德胜:你(单位)诉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晟天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收悉。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过程中,你(单位)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你(单位)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诉讼费161573.0元,其中受理费:161573.0元,(本院开户帐号:),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附: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一份(举证期限:30天)2017年4月14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皖0303民初1330号陶正强、陆裕国、徐华龙、茆德胜:你(单位)诉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晟天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收悉。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过程中,你(单位)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你(单位)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诉讼费161573.0元,其中受理费:161573.0元,(本院开户帐号:),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附: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一份(举证期限:30天)2017年4月14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