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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吴针全与李洪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针全,李洪英,曾文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664号原告:吴针全,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委托代理人:兰文霞,广东兴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英,女,1961年12月28日出生,香港居民。第三人:曾文新,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针全诉被告李洪英、第三人曾文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针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90元,合共4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邱 毅审判员 周忠海审判员 夏睿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倩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