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刑更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史燕东抢劫罪等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燕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更168号罪犯史燕东,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揭东法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燕东犯抢劫罪、抢夺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21日。执行机关因罪犯史燕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史燕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获得嘉奖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史燕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燕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举添审判员 王 丹审判员 何伟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东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