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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民终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罗新超、深圳市中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席群建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罗新超,席群建,深圳市中诚拓宇投资基金企业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终1491号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中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宝路蔡屋围金龙大厦708单元。法定代表人:席群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高峰,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罗新超。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喜保,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席群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诚拓宇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北彩田路东交汇处联合广场*栋***层1703。主要负责人:席群建,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高峰,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中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公司)因与上诉人罗新超、被上诉人席群建、深圳市中诚拓宇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诚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中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克山审判员  许成东审判员  孙艳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曦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