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会兰诉被告熊伟、梁怀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会兰,熊伟,梁怀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3154号原告:何会兰,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心国,巴中市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勇,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伟,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梁怀明,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巴中市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会兰诉被告熊伟、梁怀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何会兰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会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会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施忠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