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谢玲春、高建军与陈英、唐善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玲春,高建军,陈英,唐善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890号申请执行人谢玲春,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高建军,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英,女,196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唐善国,男,1966年5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谢玲春、高建军与被执行人陈英、唐善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2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英采取了拘留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706民初255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