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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特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学军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学军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252号申请人:余学军,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余学军因本院公告拍卖舟山市定海鑫鸿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鑫鸿16”船,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鑫鸿16”船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舶修理费25000元,并提供了欠条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学军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余学军债权登记的申请;二、申请人余学军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余学军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夏淇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汪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