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李天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天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82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天华,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上诉人李天华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2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天华以服从一审裁定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天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天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军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