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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媛媛申请执行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媛媛,赵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354号申请执行人:郑媛媛,女,1988年3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磊,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郑媛媛与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赵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磊即日向申请执行人郑媛媛返还借款7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磊自动履行了上述款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4执35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