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媛媛申请执行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媛媛,赵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354号申请执行人:郑媛媛,女,1988年3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磊,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郑媛媛与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赵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磊即日向申请执行人郑媛媛返还借款7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磊自动履行了上述款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4执35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