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435号原告: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委托诉讼代理人:南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xx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定健人民陪审员 董丽冰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雯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