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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成文与被告长春市多恩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文,长春市多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74号原告:李成文,男,1978年5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云,女,194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多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支农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李耀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英伟,男,1978年8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文诉被告长春市多恩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文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多恩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天静审 判 员  陶春志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