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20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环达建筑材料租赁站、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环达建筑材料租赁站,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夏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68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环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福州道丽水园4-1-801号,组织机构代码72297486-X。经营者:刁文令,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庄潜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3幢第3层218室、2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2527430C。被执行人:夏业兵,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现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环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夏业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民初293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