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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民辖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泸州市焱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六合天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泸州市焱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六合天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焱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法定代表人:唐亮。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魁,曾亮,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六合天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罗秀明。上诉人泸州市焱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焱阳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六合天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天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不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4民初199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焱阳公司的上诉理由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上诉人主要办公地点、办事机构均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应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上诉人主要办公地点或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不在叙永县,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六合天成公司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件。2015年1月10日,上诉人焱阳公司与被上诉人六合天成公司签订《叙永县凡尔赛国际项目房地产营销代理合同》,约定焱阳公司作为叙永县凡尔赛国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六合天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双方对代理期限、代理模式及费用计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现因六合天成公司认为焱阳公司未依约履行义务,引发本案诉讼。2016年5月18日焱阳公司经泸州市叙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登记的住所为叙永县叙永镇和平村二社2号储蓄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六合天成公司有权选择焱阳公司的住所地提起诉讼。焱阳公司的工商登记地为泸州市叙永县,工商登记时登记的住所地为叙永县叙永镇和平村二社2号储蓄库,其承建的“叙永县凡尔赛国际项目”所在地为泸州市叙永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之规定,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作为焱阳公司登记地及工商登记时确定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为泸州市龙马潭区,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雷 刚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孙 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微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