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朱敏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782号罪犯朱敏,男,1982年6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一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3)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1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朱敏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并已交付执行。2015年7月14日本院以(2015)饶中刑执字第984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10次、单项表扬3次。本院认为,罪犯朱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所犯罪行属刑期在十年以上的严重暴力犯罪,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梦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