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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董浩旗与张洋刚、李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浩旗,张洋刚,李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564号原告:董浩旗,男,1987年3月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张洋刚,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李继红,女,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洋刚的妻子。原告董浩旗与被告张洋刚、李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董浩旗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浩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浩旗撤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董浩旗负担。审 判 长  王会英审 判 员  吴林林人民陪审员  杜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翰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