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武、柴广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武,柴广强,柴明奎,王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8号申请人杨武,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柴广强,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单县。被执行人柴明奎,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王西林,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民终1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宝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