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肥东执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桂、李家英等与祁建青、张传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李家英,杨开荣,杨某,杨志,祁建青,张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肥东执171-1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女,36岁,汉族,住肥东县(系受害人杨明海之妻)。申请执行人:李家英,58岁,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开荣,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杨志,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祁建青,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张传凯(曾用名张俊),男,26岁,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李桂等与被执行人祁建青、张传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05)肥东民一初第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祁建青、张传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祁建青、张传凯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祁建青、张传凯相应价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恺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