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志云等与王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志云,王云,杨大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528号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680169343C,住所地:七星关区爱民广场旁。法定代表人:常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文学(特别授权代理),杨艳表(一般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原告:黄志云,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王云,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杨大勇,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志云、王云、杨大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登记立案。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0元,由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均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