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何剑平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刑初58号公诉机关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剑平,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开县,现住新疆库尔勒市。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5日经库尔勒市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永胜,新疆信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公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剑平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袁新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剑平及其辩护人杨永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21时许、2014年12月8日23时许在库尔勒米兰春天小区旁”滨河九粮液”二楼中间的房间内,被告人何剑平两次以电话邀请等方式组织莫某等六人用扑克牌以”斗牛牛”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6000元,赌资数额40000元。2014年12月20日22时许在库尔勒市鸿都酒店二楼观音阁包厢内,被告人何剑平以电话邀请等方式组织莫某等六人用扑克牌以”斗牛牛”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3000元,赌资数额20000元。2014年12月28日22时许在库尔勒米兰春天小区旁”滨河九粮液”二楼中间的房间内,被告人何剑平以电话邀请等方式组织莫某等七人用扑克牌以”斗牛牛”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5000元,赌资数额40000元。2015年1月5日23时许,在库尔勒市鸿都酒店二楼观音阁包厢内,被告人何剑平以电话邀请等方式组织黄某1、龚某等十七人用扑克牌以”斗牛牛”的方式赌博,让其妻子蒋某1(另案处理)从中抽头7300元,由黄某2(另案处理)负责放风,当场查获赌资95790元。以上五次抽头渔利共计21300元,赌资共计195790元。2015年1月5日、2014年12月20日、28日由蒋某2三次提供倒水、买姻、打扫卫生等服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剑平伙同他人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21300元,赌资19579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人何剑平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发表量刑意见:被告人何剑平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剑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剑平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和辩解。其辩护人发表以下意见:1、被告人何剑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2、自愿认罪,愿意积极退赃,缴纳罚金。综上,恳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何剑平以电话邀请的方式召集莫某、曾红峰、杨某1、何凌中、成某、伍某等多人,先后在库尔勒市米兰春天小区旁”滨河九粮液”二楼中间的房间内及鸿都酒店二楼观音阁包厢内,采用扑克牌为赌具,以”斗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五次,抽头渔利共计21300元,赌资共计195790元。具���分述如下:1、2014年1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何剑平确定赌博地点库尔勒市米兰春天小区旁”滨河九粮液”二楼中间的房间内后,以电话邀请的方式组织莫某等六人用扑克牌以”斗牛牛”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2000元,赌资数额10000元。2、2014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何剑平采用与上述相同的方法,组织莫某等六人用扑克牌以”斗牛牛”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4000元,赌资数额30000元。3、2014年1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何剑平确定赌博地点库尔勒市鸿都酒店二楼观音阁包厢内后,以电话邀请等方式组织莫某等六人用扑克牌以”斗牛牛”的方式赌博,并雇用蒋某2给参赌人员提供倒水、买姻、打扫卫生等服务。从中抽头3000元,赌资数额20000元。4、2014年1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何剑平确定赌博���点库尔勒市米兰春天小区旁”滨河九粮液”二楼中间的房间内后,以电话邀请的方式组织莫某等六人用扑克牌以”斗牛牛”的方式赌博,并雇用蒋某2给参赌人员提供倒水、买姻、打扫卫生等服务。从中抽头5000元,赌资数额40000元。5、2015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何剑平确定赌博地点库尔勒市鸿都酒店二楼观音阁包厢内后,以电话邀请等方式组织黄某1、龚某等十七人用扑克牌以”斗牛牛”的方式赌博。同时雇用黄某2望风,蒋某2倒水、买烟、打扫卫生,其从中抽头。期间因有事离开,便让其妻子蒋某1继续抽头。1月6日0时30分许,库尔勒市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赶赴现场,当场查获赌资95790元、蒋某1抽头7300元(已收缴)。并对参赌人员及提供服务的蒋某1、黄某2、蒋某2进行行政处罚。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何剑平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派出所投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何剑平向本院退缴非法所得14000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6日0时30分许,库尔勒市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库尔勒市鸿都酒店二楼观音阁包厢内有人赌博,何剑平以电话邀请等方式纠集十七人进行赌博,并提供赌具扑克牌,从中抽头获利。遂立刑事案件。(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8日库尔勒市公安局对何剑平网上追逃,2015年1月13日何剑平到萨依巴格派出所投案。(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建行缴款单证实,2016年1月6日0时30分许,民警在库尔勒市鸿都酒店二楼观音阁包厢内,当场查获黄某1、龚成岺、徐某、杨某2、周某、何凌中、杨某3、张某1、陈某、张某2、林某、杨某1、朱某、成某、伍某、曾红锋、莫某等十七人以扑克牌为赌具,用”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时查获为以上赌博人员提供服务的蒋某1、黄某2、蒋某2。民警当场检查、制作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赌资。除何剑平外,其余涉案人员均进行了行政处罚。(4)证人蒋某1证实,我与何剑平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5日20时许,我跟何剑平还有他的几个朋友在库尔勒市鸿都酒店吃完饭,何剑平就给他朋友打电话说来二楼观音阁包厢内打牌,何剑平先把龚某、徐某、杨某2、黄某1、周某、何凌中、杨某3、张某1、陈某、张某2、林某、杨某1、朱某、成某、伍某、曾红锋、莫某等人组织在一起,用扑克牌为赌具,以”斗牛牛”的方式赌博。之后何剑平又叫黄某2负责在门口放风,蒋某2负责在包厢内给参赌的人送水、送烟、打扫卫生之类的活。每次赌博过后给他们二、三百元。��晚何剑平让我抽头,参与赌博的玩家谁赢了我抽头,从10元至100元不等。如果玩家在赌博的时候翻倍了,赢得多就抽得多。如果庄家赢了,下庄就给200-300元不等。每玩一把需要2到3分钟的时间。当天他们玩了40多把,其中从庄家那里抽头20多次,获利7300元。何剑平还组织过四次赌博,第一次是2014年12月2日;第二次是2014年12月18日;第四次是2014年12月28日,这三次均是在库尔勒市米兰春天小区内的一个房间内。第三次是2014年12月20日在鸿都酒店二楼观音阁包厢内。四次我都在旁边围观,我老公抽头。(5)证人莫某证实,2015年1月5日23时许,其给何剑平打电话到了鸿都酒店二楼包厢,用扑克牌为赌具,以”斗牛牛”的方式赌博。刚打半小时左右警察就来了。何剑平从赢家手中每人抽20元。抽了一段时间就离开了,离开时将钱给了他老婆蒋某1,蒋某1抽了没多久��察就来了。何剑平是组织发起人,一般是电话通知地点、时间。黄某2给赌博的人放风,负责给来打牌的人开门,有警察过来,赶快把门锁上通知大家。蒋某2给坐庄的和坐门的拿水拿吃的、拿扑克牌等服务。场所和赌具扑克牌是何剑平提供的。其以前还参与了四次,第一次是2014年12月2日21时,第二次是同年12月8日23时,第四次是同年12月28日22时,这三次的地点均是在库尔勒市米兰春天小区的一个房子里,有曾红峰、杨某1、何凌中、成某、伍某等人,也是用扑克牌以”斗牛牛”的方式赌博。第三次是同年12月20日22时,地点在鸿都酒店二楼观音阁包厢内。这四次赌博都是何剑平电话通知去的,四次场地、提供烟和饮料等服务均是何剑平安排的。蒋某2买烟和饮料的钱是何剑平给的。四次赌资大概每次不超过五万,何剑平每次抽头获利具体多少钱不清楚,少的��概2000元左右,多的四、五千元。大家都是以现金的方式将钱给何剑平,每玩一把何剑平就抽头一次。(6)证人伍某、成某、杨某1、何凌中的证言与莫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7)证人林某、周某、龚某、杨某2、徐某、黄某1、陈某、张某1、杨某3、林某、张某2、朱某证实,2015年1月5日晚至6日0时间,他们在库尔勒鸿都酒店二楼观音阁包厢内用扑克牌为赌具,以”斗牛牛”的方式赌博。有的是何剑平电话通知的,有的是被朋友带去的。当时龚某和周某合伙坐庄,徐某、杨某2、黄某1配门,何凌中、杨某3、张某1、陈某、张某2、林某、杨某1、朱某、成某、伍某、曾红锋、莫某在旁边钓鱼。组织赌博的是何剑平,何剑平当晚在抽钱,抽了一段时间离开了,由他老婆蒋某1继续抽钱。黄某2在放哨,蒋某2在提供端茶递水等服务。场所和赌具扑克牌是何剑平提供的。(8)证人饶某、张某3证实,2015年1月6日0时30分许,他们被朋友叫到库尔勒市鸿都酒店二楼观音阁包厢内。当时龚某与周某两人坐庄,杨某2、黄某1、徐某三人配门,何凌中、杨某3、张某1、陈某、张某2、林某、杨某1、朱某、成某、伍某、曾红锋、莫某在旁边钓鱼,周某负责管钱,龚某负责发牌,他们跟黄某1、杨某2随意在桌子上放现金,最多不能超过做”锅”庄家放的2000元。组织赌博的是一个叫”何老二”的男子,到派出所后知道他叫何剑平。当时黄某2和蒋某2在放哨,场所和赌具扑克牌都是何剑平提供的,蒋某1在抽头。(9)证人蒋某2证实,其与何剑平是打牌时认识的。2015年1月5日22时许,何剑平开了一个赌博的场子,让其去给赌博的人服务,何剑平说过去帮忙就给喜钱200元,其去后就一直在观音阁包厢内给参赌的玩家倒水、买烟、打扫��生等。何剑平组织赌博,通过电话联系。这次参加赌博的约有十五、六人。何剑平和他老婆蒋某1在抽头,抽了大约7000元。参与赌博的玩家谁赢了蒋某1抽钱20-100元不等。黄某2在放风,负责给来赌博的人开门,有警察通知大家。何剑平说根据赌博的时间长短给喜钱200-300元。蒋某1抽的钱都给何剑平。其以前还服务过两次:2014年12月20日在鸿都酒店二楼观音阁内;12月28日在库尔勒米兰春天小区一个房子里面。当时有曾红峰、莫某、何凌中、成某、伍某、张某2、杨某3等人用扑克牌以”斗牛牛”的方式赌博。这两次没有人放风,只有其一个人负责服务。何剑平抽头少的2000元左右,多的4、5000元左右。(10)证人黄某2证实,2015年1月5日22时许,何剑平开了一个赌博的场子,让我过去给他放风,何剑平给我300元喜钱,之后我就在鸿都酒店一楼门口看大门,我从里面���门锁上,钥匙在我手里,有人过来赌博我就给他开门,如果有警察过来我就通知他们。何剑平组织赌博,他和他老婆在抽头。蒋某2在包厢内倒水、买烟、打扫卫生等服务。钱还没有给就被警察抓了。(11)证人唐某证实,当晚被黄某1叫到库尔勒市鸿都酒店二楼观音阁包厢内,有十几个人用扑克牌为赌具,以”斗牛牛”的方式在赌博,其在旁边观看。组织他们赌博的人不清楚。(12)证人金某证实,其是库尔勒市石化大道米兰春天门面房滨河九粮液专卖店老板,与何剑平通过朋友认识。2014年12月2日21时许、8日23时许、28日22时许,何剑平与朋友去其店内二楼,他说是喝茶,就借给他用没让支付费用。不知道是赌博。(13)证人容某证实,其是库尔勒市鸿都酒店的老板,餐饮是王某负责。2015年1月6日0时许其不在鸿都酒店。10日左右王某告诉其6日警察在鸿都酒店抓了一些赌博的人员。(14)证人王某证实,其是鸿都酒店餐饮部负责人,何剑平经常到酒店吃饭,与其关系比较好。2015年1月5日21时许,何剑平和几个人在鸿都酒店一楼吃完饭说想到二楼包厢玩一会,其就把他带到观音阁包厢。其于23时50分左右下班离开酒店。不知道他是否赌博。2014年12月20日晚上,他也用过包厢。(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①2015年1月15日经黄某2辨认后指认6号照片上的男子是要求其放风的何剑平。②2015年1月16日经何剑平现场辨认,指认库尔勒市鸿都酒店二楼观音阁包厢是其2015年1月5日23时、2014年12月20日22时许组织赌博活动的犯罪现场,并附现场照片;指认库尔勒市米兰春天小区门面房滨河九粮液店内二楼中间的房间是其2014年12月2日21时许、2014年12月8日23时许、2014年12月28日22时许组织赌博活动的犯罪现场。(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何剑平出生于1971年10月16日,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7)本院收据证实,何剑平退缴非法所得14000元。(18)被告人何剑平供述称:2015年1月5日21时,我和妻子蒋某1在库尔勒市鸿都酒店大厅吃饭,22时40分时许,我就给人打电话说到库尔勒市鸿都酒店二楼观音阁包厢玩会,过了一会来了七八个人。我提议用扑克牌以”斗牛牛”的方式赌博,随后我又叫了一些人过来赌博。当时由龚某和周某合伙坐庄,徐某、杨某2、黄某1配门,何凌中、杨某3、张某1、陈某、张某2、林某、杨某1、朱某、成某、伍某、曾红锋、莫某在旁边钓鱼。饶某、唐某、黄国清没有参与赌博。我是为了从中抽头赚些钱。赌博时我让妻子蒋某1负责抽头,参与赌博的玩家谁赢了我抽,从10元到100元不等。如果玩家在玩的时候翻倍了,赢得多就抽得多。如果庄家赢了,下庄就给200至300元不等。大��在6日O点左右,我因为有事离开包厢,出去的时候抽了大约五、六千元,走的时候把抽头的钱给蒋某1了,后来我问蒋某1她说抽了7300元钱。我安排黄某2在鸿都酒店一楼看门放哨,怕警察抓赌。我告诉黄某2如果赌博时间在三、四小时就给300元的放哨钱,赌博时间在二、三个小时就给200元的放哨费。当晚我安排蒋某2为赌博人员提供服务。赌博人员需要抽烟、喝水,由蒋某2去购买烟和饮料,买烟和饮料的钱由我给蒋某2。赌博用的扑克牌是我提供的,我用的是”姚记”牌的扑克牌。之前我还组织过四次。第一次是2014年12月2日21时在库尔勒米兰春天小区旁”滨河九粮液”二楼的一个房子里,我打电话叫莫某、曾红锋、杨某1、何凌中、成某、伍某等人用扑克牌以”斗牛牛”的方式赌博,当晚桌面上大概有一万元的赌资,我抽了两千元左右���他们是以现金的方式将抽头的钱给我。第二次是2014年12月8日23时,与第一次情况一样,当时桌面上大概有三万元的赌资,我抽了四千元左右。第三次是2014年12月20日22时许在鸿都酒店二楼观音阁包厢内,当时桌面上大概有二万元的赌资,我抽了三千元左右。第四次是2014年12月28日22时在库尔勒米兰春天小区旁”滨河九粮液”二楼的一个房子里,当时桌面上大概有四万元的赌资,我抽了五千元左右。以上四次赌博没有人员放风。2014年12月20日、12月28日我让蒋某2给赌博的人员购买烟和饮料等,第一次我给了蒋金200元钱的服务费,第二次我给蒋某2300元的服务费。我组织他人赌博共获利了大概一万四千元左右。赌博时都是我打电话叫的人或是参加赌博的人带的朋友,陌生人都不让进。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确认为本案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剑平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电话邀请的方式召集多人聚众赌博五次,抽头渔利共计21300元,赌资共计19579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何剑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在审理期间主动退缴非法所得14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剑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20000元(已缴纳1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何剑平退缴的非法所得1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美玲审 判 员 王海荣人民陪审员 班亚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