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保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智慧、夏震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智慧,夏震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154号之一申请人刘智慧,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夏震震,女性,汉族,住东明县。关于刘智慧与夏震震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法院2017年3月31日生效的(2017)鲁1728财保112号裁定书,查封东明县恒世未来城名下被申请人夏震震所有的合同号为201*******7号房产二年。查封刘智慧所有的位于东明县胜利东街9号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房产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东明县恒世未来城名下被执行人夏震震所有的合同号为201*******7号房产。二、查封刘智慧所有的位于东明县胜利东街9号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房产。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