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48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10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某已交纳,撤��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颖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