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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克富与杨林、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富,杨林,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1745号原告李克富,男,1948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杨林,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李丽,女,36岁,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富诉被告杨林、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杨林、李丽身份信息和地址不能送达应诉手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及地址。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无法确定。原告对二被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克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