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孙德廷与刘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廷,刘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18号原告孙德廷,男,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刘忠,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廷与被告刘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德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永刚审 判 员 徐 斌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