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杨朝谷与唐克学、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谷,唐克学,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民初2006号原告:杨朝谷,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普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麒,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410995722。被告:唐克学,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益,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010217575。被告:杨平,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原告杨朝谷与被告唐克学、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朝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麒、被告唐克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平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朝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唐克学偿还借款本息264406.40元(借款本金326400元、利息从2014年10月17日计算到2017年3月28日止为188006.40元,因被告唐克学已经付250000元本金和利息);2、被告杨平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7日,唐克学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杨朝谷借款326400元。唐克学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今借到杨朝谷人民币(326400元)叁拾贰万陆仟肆佰元正,月息3%,用期限壹年,借款人:唐克学;担保人:杨平,借款时间2014年10月17日。2015年8月17日,唐克学归还200000元,2017年1月24日归还50000元。期限届满后,经杨朝谷多次向唐克学和杨平索要,唐克学总是推拖而不予归还。唐克学辩称,2013年10月17日,唐克学向杨朝谷借款本金240000元;于2014年10月17日,按当时约定的借款月息3%结算,刚好本息326400元,杨朝谷与唐克学更换借条。实际唐克学向杨朝谷借款本金24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10月17日至2017年4月止,利息为201600元,本息共计441600元,唐克学已归还270000元,尚欠杨朝谷171600元。杨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朝谷与唐克学相识,2013年10月17日,唐克学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朝谷借款本金240000元,唐克学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3%,至2014年10月17日结算,本息刚好324600元,唐克学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今借到杨朝谷人民币(326400元)叁拾贰万陆仟肆佰元正,月息3%,用期限壹年,借款人:唐克学;担保人:杨平,借款时间2014年10月17日。以借款2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4月止,利息为201600元,本息共计441600元,于2015年8月17日,唐克学归还杨朝谷200000元,2016年8月6日,通过贵州农信转账给杨朝谷之妻陈登美20000元、2017年1月24日,通过盘县农村信用联社转款给杨朝谷之妻陈登美50000元,共计唐克学偿还杨朝谷270000元,尚差杨朝谷171600元。期限届满后,经杨朝谷多次向唐克学和杨平索要未果,遂杨朝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份、盘县农村信用联社个人业务凭证、收条、贵州农信四张转账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杨朝谷主张后期以2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入本金,本院不予支持。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杨朝谷主张月利率2%,受法律保护,本金240000元,利息为:240000元×2%×42个月﹦201600元,共计本息441600元,唐克学已归还杨朝谷借款本息270000元,尚欠杨朝谷本息171600元。杨朝谷主张唐克学偿还借款本息,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杨平保证约定不明,只是担保人,故杨平应承担此款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杨朝谷与唐克学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借条、收条、转款票据为凭。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故杨朝谷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杨平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自己的权利自愿放弃。唐克学应偿还杨朝谷借款本息171600元,此款,杨平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克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朝谷借款本息171600元;二、被告杨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3元,由被告唐克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杨朝谷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义务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鸿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