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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桂荣与张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荣,张荣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903号原告:吴桂荣,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张荣锋,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我院在审理原告吴桂荣诉被告张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荣于2017年4月10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桂荣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吴桂荣承担。审判员  赖伟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巫敏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