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飙、胡吉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飙,胡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829号申请执行人董飙被执行人胡吉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11民初248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吉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吉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吉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胡吉辉(证件号码:)在宁波银行的6223161800843300-000000的存款人民币16230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蓉蓉AUT())O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