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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8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被执行人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8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4年5月13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住内蒙古丰镇市北城区武仓街大东门。被执行人南某某,男,汉族,男,汉族,1969年5月5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住内蒙古丰镇市久福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南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南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位于内蒙古丰镇市旧城区二中商教楼底层6号非住宅一套抵押至丰镇市信用联社期限至2022年3月30日止)。2016年10月21日执行人员用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某某在中国银行丰镇市迎宾支行、工行内蒙古丰镇市城隍庙支行、农行乌兰察布丰镇市支行无存款。执行人员已向被执行人南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南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执行人员要求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到庭,向其答复案件具体进展情况,其称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南某某的财产,同意法院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镇市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敏审判员  梁春旺审判员  尚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福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