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1843号原告:陈某,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汤某,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陈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金国银二O二O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