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民终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夏春芳与程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春芳,程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春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振东上诉人夏春芳因与被上诉人程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夏春芳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春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召银审 判 员  刘劲钢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超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