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叶金林与成都鑫东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林,成都鑫东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314号原告:叶金林,男,汉族,1964年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周亚平,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鑫东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顺北街**号。法定代表人:黄建东。原告叶金林诉被告成都鑫东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叶金林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