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郑灼容与彭修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灼容,彭修平,郑灼容,彭修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399号原告:郑灼容,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彭修平,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原告郑灼容与被告彭修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郑灼容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灼容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灼容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郑灼容负担。审判员 佘 小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芬(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