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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郑灼容与彭修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灼容,彭修平,郑灼容,彭修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399号原告:郑灼容,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彭修平,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原告郑灼容与被告彭修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郑灼容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灼容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灼容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郑灼容负担。审判员 佘 小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芬(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