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桐城市加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加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民初980号原告:桐城市加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合安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2849361-0。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桐城市范岗镇张向阳土菜馆,经营者张向阳,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张向阳,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棋盘岭村高楼*号,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74********。原告桐城市加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桐城市范岗镇张向阳土菜馆、被告张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桐城市加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桐城市范岗镇张向阳土菜馆、被告张向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桐城市加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1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酒类经销商,被告以前经营土菜馆。被告张向阳于2013年6月2日出具给原告欠条一张,金额为117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桐城市范岗镇张向阳土菜馆未提出答辩。被告张向阳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2日,原告桐城市加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两被告供应四星典藏百年迎驾酒18瓶,合计1170元,两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一张,金额为1170元。2017年3月20日,原告桐城市加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117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两被告欠原告货款1170元,由两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被告应当予以偿还。本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桐城市范岗镇张向阳土菜馆和被告张向阳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桐城市加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1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桐城市范岗镇张向阳土菜馆和被告张向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鼎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