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与黄臣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黄臣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90号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街6号。法定代表人:陈晶,董事长。被告:黄臣斌。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臣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韶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