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3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与雷琪琳、肖珍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雷琪琳,肖珍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3民初11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住所地为邵阳市双拥路6号地南星花园1号楼。负责人:肖和平,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军,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琪琳,男,1987年9月7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被告:肖珍宝,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与被告雷琪琳、肖珍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晓光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彭前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马喜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