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刑更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胡祥东走私、贩卖、运输、��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祥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645号罪犯胡祥东,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省景德镇市人。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五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胡祥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并已交付执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饶中刑字第1411号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9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胡祥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祥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江萍审判员  蔡 霞审判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莎 微信公众号“”